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 告 林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梅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鄭培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