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振緒
代 理 人 黃國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0年1月4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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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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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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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帆宣系統科技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9年8月18日 │45,970元 │BN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南科│基隆分行 │ │ │ │ │
│ │分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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