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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4號
聲 報 人 吳進松
上列聲報人聲報就任為冠漢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未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限聲報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如聲報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聲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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