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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117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謝國棟
債 務 人 李張富枝
李麗鳳
李麗萍
李俊青
李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七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若債務人非本國人,請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居留資料;
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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