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0,司促,4390,201105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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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3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林素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素蘭於96年5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600, 000元,約定自民國96年5月22日起至101年5月2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99採固定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 年5月11日止累計233,618元未給付,其中229,536元為 本金;

653元為利息;

3,42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4390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林素蘭    │100年5月12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99% │
│    │229536│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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