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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5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楊基隆
債 務 人 莊紫含原名莊子涵.
莊尚豪原名莊介豪.
簡莉芸原名簡麗雲.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伍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給付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莊紫含(原名莊子涵)前就讀基隆市私立培德高 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及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 莊尚豪(原名莊介豪)及簡莉芸(原名簡麗雲)為連帶保 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0筆,金額總計為新臺 幣26萬1,581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20期,每滿1個月為 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莊紫含(原名莊子涵)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 01日起,並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22萬 7,59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ㄧ再催討, 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ㄧ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 息,另債務人莊尚豪(原名莊介豪)及簡莉芸(原名簡麗 雲)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4551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莊尚豪(原│自民國099年1│至民國100年0│年息1.61% │
│ │227595│名莊介豪)│1月01日起 │5月03日止 │ │
│ │元 │、莊紫含(├──────┼──────┼───────┤
│ │ │莊子涵)、│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
│ │ │簡莉芸(原│5月04日起 │ │ │
│ │ │名簡麗雲)│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莊尚豪(原│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7595│名莊介豪)│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莊紫含(│ │ │百分之十,逾期│
│ │ │原名莊子涵│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簡莉芸│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原名簡麗│ │ │之二十計算 │
│ │ │雲)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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