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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86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游嘉祿
債 務 人 陳鍵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柒仟參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債權人收執。
詎債務人自民國100年1月30日起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4864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陳鍵智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247% │
│ │507323│ │月3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陳鍵智 │自民國100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07323│ │月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五,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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