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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9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李家文
洪碧媛
李來成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壹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李家文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李來成、洪碧媛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9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59,995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李家文自民國100年02月8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24,10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李來成、洪碧媛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4952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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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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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李來成、李│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31│
│ │16112 │家文、洪碧│1月08日起 │ │6 │
│ │元 │媛 │ │ │ │
├──┼───┼─────┼──────┼──────┼───────┤
│ 2 │新臺幣│李來成、李│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31│
│ │49857 │家文、洪碧│1月08日起 │ │6 │
│ │元 │媛 │ │ │ │
├──┼───┼─────┼──────┼──────┼───────┤
│ 3 │新臺幣│李來成、李│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31│
│ │44250 │家文、洪碧│1月08日起 │ │6 │
│ │元 │媛 │ │ │ │
├──┼───┼─────┼──────┼──────┼───────┤
│ 4 │新臺幣│李來成、李│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31│
│ │44250 │家文、洪碧│1月08日起 │ │6 │
│ │元 │媛 │ │ │ │
├──┼───┼─────┼──────┼──────┼───────┤
│ 5 │新臺幣│李來成、李│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31│
│ │56000 │家文、洪碧│1月08日起 │ │6 │
│ │元 │媛 │ │ │ │
├──┼───┼─────┼──────┼──────┼───────┤
│ 6 │新臺幣│李來成、李│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31│
│ │44200 │家文、洪碧│1月08日起 │ │6 │
│ │元 │媛 │ │ │ │
├──┼───┼─────┼──────┼──────┼───────┤
│ 7 │新臺幣│李來成、李│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31│
│ │56000 │家文、洪碧│1月08日起 │ │6 │
│ │元 │媛 │ │ │ │
├──┼───┼─────┼──────┼──────┼───────┤
│ 8 │新臺幣│李來成、李│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31│
│ │56000 │家文、洪碧│1月08日起 │ │6 │
│ │元 │媛 │ │ │ │
├──┼───┼─────┼──────┼──────┼───────┤
│ 9 │新臺幣│李來成、李│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31│
│ │57438 │家文、洪碧│1月08日起 │ │6 │
│ │元 │媛 │ │ │ │
└──┴───┴─────┴──────┴──────┴───────┘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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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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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李來成、李│自民國100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 │
│ │16112 │家文、洪碧│月0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媛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 2 │新臺幣│李來成、李│自民國100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 │
│ │49857 │家文、洪碧│月0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媛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 3 │新臺幣│李來成、李│自民國100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 │
│ │44250 │家文、洪碧│月0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媛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 4 │新臺幣│李來成、李│自民國100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 │
│ │44250 │家文、洪碧│月0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媛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 5 │新臺幣│李來成、李│自民國100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 │
│ │56000 │家文、洪碧│月0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媛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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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新臺幣│李來成、李│自民國100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 │
│ │44200 │家文、洪碧│月0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媛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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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新臺幣│李來成、李│自民國100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 │
│ │56000 │家文、洪碧│月0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媛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 8 │新臺幣│李來成、李│自民國100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 │
│ │56000 │家文、洪碧│月0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媛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 9 │新臺幣│李來成、李│自民國100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 │
│ │57438 │家文、洪碧│月0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媛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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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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