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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李淑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楊錦良(男,民國○○年○○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街127號)於民國100年2月13 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楊錦良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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