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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楊淳懿
聲 請 人 楊亞璇
聲 請 人 楊季儒
上1人法定
代理人 李芳齡
楊俊卿
聲 請 人 Bong Muh Tyng(王牧葶)
聲 請 人 Bong Yih Tyng(王逸葶)
上2人
法定代理人 李芳櫻
上列聲明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進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民國(下同)20年11月20日出生,於100年2月9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孫,向本院為拋棄李進興之繼承等語。
二、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同法第1139條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則本件聲明人分別各自或由由其法定代理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但由其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可知,被繼承人尚有子輩李耀芳、李世芳及李芳玫未聲明拋棄繼承,則本件聲明人李芳齡、李芳櫻後,依上開民法第1138條及第1139條之規定,係由同順位之繼承人李耀芳、李世芳及李芳玫取得繼承權,上開受裁定之聲明人均屬被繼承人之孫輩,並未取得代位繼承權,均非居於李進興繼承順序之人,則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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