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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李淑華
林楓君
被 告 趙心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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