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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鄭潔尹
鄒仲庠
被 告 徐子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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