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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賴煒儒
被 告 許朝睦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毀損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00年度基簡附民字第16 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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