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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小字第756號
原 告 洪上正
吳春宏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邱進財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進財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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