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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54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王卉馨
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林陽德間離婚事件。
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家事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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