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82號
原 告 呂桂宏
被 告 吳明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明達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目前之實際住所地(如人在美國,提出美國之地址)
二、被告之入出境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莊國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