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0,婚,86,201105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86號
原 告 楊金來
被 告 李志榮
上列當事人與李志榮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㈠起訴狀上被告李志榮之真正住所或居所、㈡與被告結婚之證明文件(上載有被告之大陸住居所及年籍資料)、㈢被告之入出境資料、㈣原告聲請被告返回台灣之相關申請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李志榮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國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