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89號
原 告 吳峰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玉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被告結婚之證明文件(上載有被告之大陸住居所及年籍資料)。
二、被告之入出境資料。
三、原告起訴狀所指被告遭強制遣返出境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國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