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0,家聲,116,201105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江梁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結婚登記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家事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國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