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3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基隆市中華基督教浸信會榮光堂
法定代理人 潘陳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最新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
二、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准予變更備查函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