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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筱儒
非訟代理人 吳伯昆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暫免繳納聲請清算之費用。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前條(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基隆市中山區低收入戶證明書」、「診斷證明書」及「殘障手冊」影本等件以為釋明,堪認其主張屬實,是其聲請暫免繳納聲請清算之費用,為有依據,應予准許。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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