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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建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來院補正「聲請狀」、「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並提出「聯合徵信資料」及國稅局之財產清單、各類支出單據之原本、勞工保險資料等文件到院;
如聲請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規定填妥聲請狀(未載明資產總價額)、「債權人清冊」(未載明債權人之地址及現存債權實際數額)、「債務人清冊」(內容完全空白),亦未提出「聯合徵信資料」及國稅局之財產清單、各類支出單據之原本、勞工保險資料等文件,惟此為得補正之事項,爰先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
如聲請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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