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羅振東
即 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並補提如說明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同條第6項規定:「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且漏未提出如說明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說明:
一、提出聲請人依金融機構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之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議書及還款計畫。
二、除卷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之財產資料外,聲請人如尚有其他財產應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之,例如股票、基金、存款、事業投資等資料影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如有存款則請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最近2 年內提、存款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 年內前揭財產變動狀況。又:
(一)如無股票請提出由集保公司所出具之書面無持股證明,及未向券商開立證券交易帳戶證明文件。
(二)如曾向券商開立證券交易帳戶,請一併提出由券商出具之有無使用信用交易證明文件。
三、除前開以提出之收入資料外,聲請人如尚有其他收入資料,需詳細說明其收入起迄期間為何,並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及全民健保投保歷史明細表(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四、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 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五、依聲請人所陳,聲請人每月分擔家中房屋貸款之二分之一即8,500 元,應說明該房屋貸款之詳細資料並提出證明文件(即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繳款單據或相關證明文件)。
六、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七、陳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八、請陳明係以何等財力證明文件,分別於何年度,向何金融機構請領信用卡或現金卡。
九、說明聲請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之還款狀況(償還幾期、何時毀諾並提出證明)及其償還之實際經濟來源?嗣後未能繼續依協商金額償還之原因(嗣後不能履約之財務、收入狀況與之前曾按期償還之財務、收入狀況有何改變)?亦即嗣後不能繼續依協商金額償還,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證明。
十、聲請人債權發生原因若係因過度消費而致入不敷出,則本件倘裁准更生後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進入清算程序者,依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債務人將無法受到免責裁定,是以,如債務人不繼續為更生之聲請,應以書面撤回,無須再作補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