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林美代
張東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維庭間聲請酌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林美代、張東峰、相對人張維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鄭培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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