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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華湧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啟嫺
非訟代理人 陳培仁律師
彭敘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自己破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為破產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0.元。
茲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0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聲請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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