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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94號
原 告 柯玉山
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金樹、李萬福、柯重信、蘇黃月嬌、柯玉珠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鄭培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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