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0,補,215,2011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 告 趙天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鴻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81,7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62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鄭培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