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0,補,218,201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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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 告 吳燕雪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許正松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8,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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