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0,補,247,2011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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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47號
原 告 許金來
上列當事人與江意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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