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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49號
原 告 楊孟宗
訴訟代理人 陳緯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崑鳳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鄭培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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