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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楊添興
訴訟代理人 楊丹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逸文等人間因100年訴字第78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1萬6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萬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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