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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余玲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5月2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012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證券(本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0126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由聲請人刊登於民國(下同)100.年1月14日之太平洋日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1件在卷可證,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0564條第1項,第0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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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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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發 票 日│到 期 日│ 票面金額 │票 號 │
│ │ │( 民 國 )│( 民 國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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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 瑤 諭│99年1月24日│99年5月1日│110,000元 │TS22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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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陳 瑤 諭│99年5月10日│99年5月10日│ 90,000元 │TS22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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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陳 瑤 諭│99年6月10日│99年6月10日│ 90,000元 │TS22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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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陳 瑤 諭│99年7月10日│99年7月10日│ 90,000元 │TS22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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