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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839號
債 權 人 王永明
債 務 人 林員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貳仟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玖萬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陸拾捌萬貳仟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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