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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簡字第700號
上 訴 人 陳金塔
上列上訴人與陳兆斌因101年基簡字第70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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