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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王𦱀祥
王武仁
簡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壹仟捌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王𦱀祥於就讀和春技術學院時,邀同王武仁、簡素卿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自貸款日起,借款利息由債務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詎債務人自民國102年1月10日即未付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521,830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448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𦱀祥、王│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521830│武仁、簡素│2月10日起 │ │ │
│ │元 │卿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𦱀祥、王│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21830│武仁、簡素│1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卿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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