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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835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呂衛青
代 理 人 陳鴻銘
債 務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
處即湯山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林高智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湯山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湯山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設於新北市板橋區,非在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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