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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02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劉金賢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零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分別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1年5月14日起至106年5月1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99計付。
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
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至10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1,000元計付違約金。
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另101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2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1年10月26日起至106年10月19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99計付。
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
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至102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1,000元之違約金。
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債務人借款合計為468,096元,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502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金賢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273295│ │1月01日起 │ │點九九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劉金賢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94801│ │1月19日起 │ │點九九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金賢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加計每月(期)新│
│ │273295│ │1月01日起 │ │台幣1000元之違│
│ │元 │ │ │ │約金 │
├──┼───┼─────┼──────┼──────┼───────┤
│ 002│新臺幣│劉金賢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加計每月(期)新│
│ │194801│ │1月19日起 │ │台幣1000元之違│
│ │元 │ │ │ │約金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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