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6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何姿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5年3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元,約定分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20加付遲延利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5月28日止累計109,696元未給付(其中49,449元為本金、60,247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4年8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分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20加付遲延利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5月28日止累計251,903元未給付(其中113,554元為本金、138,349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2年5月28日止累計67元未給付,其中30元為消費款、37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516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姿穎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9449 │ │5月2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何姿穎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13554│ │5月2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何姿穎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0元 │ │5月29日 │ │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