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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9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楊格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肆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以本金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每月按百分之三計付之違約金,以三期為上限;
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伍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又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零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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