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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簡調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蘇天浩
相 對 人 白瀞惠即白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7日以102年度司簡調業字第3號通知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3月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405條4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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