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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家簡字第6號
原 告 王慧景
被 告 王邦慶
代 理 人 林宇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邱亦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72,667元,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尚須補繳4,180元,經本院於102年4月1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18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家事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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