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2,基小調,186,2013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小調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朱清湛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楊淑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楊淑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據於起訴狀載明相對人楊淑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