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2,基小,526,2013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526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訴訟代理人 陳之揚
被 告 鄭榮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叁仟貳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