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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小字第55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張嘉珊
被 告 葉諭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戶籍地址於民國102年5月14日遷入「基隆市○○區○○○路000巷0弄0○0號」,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
是本院於上開日期之後對被告所為職權公示送達並不合法。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期日及法庭行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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