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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636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吳正男
被 告 林博文
林李秋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宗貴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宗貴所得遺產之範圍內負擔之。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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