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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69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賴怡文
蕭榮瑩
游豐維
被 告 曾炎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102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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