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2,基小,717,2013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717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冶
訴訟代理人 黃建彥
被 告 李鉦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2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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