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2,基簡調,131,201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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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調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鄭福來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周龍華間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周
龍華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1項及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依法需強制調解並繳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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