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2,基簡,145,20130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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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詹美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聰霖間因本院102 年度基簡字第145 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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