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2,基簡,458,201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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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字第45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桂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00元,應繳裁判費1,660元,本院乃於民國102年5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正裁定之5日內補正,該補正裁定已於同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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